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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管理學院學士班

 

國立清華大學科管院學士班修業注意事項

110.04.26科管院學士班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110.11.10科管院學士班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
 

一、本班同學畢業最低畢業學分為128學分;109學年度(含)前入學學生最低畢業學分為132學分。

二、畢業學分表請至本校註冊組網站本班網站查詢。

三、本校擋修課程表請參閱課務組網站。

四、第一、第二專長的確立和變更

(一) 科管院學士班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繳交專長學程計畫書,確立自己的第一專長和第二專長。(繳交日程依當學期辦公室通知)

(二) 科管院學士班學生於三年級上學期末前可提出變更專長申請,每人限一次。「變更專長申請」須在每年(4月1日至4月30日)及(11月1日至11月30日)辦理。

(三) 專長修業規定應依照學生的入學年度而定,例如105學年度入學學生,應適用105學年度入學規定。如專長必選修課程規定於新學年度有調整,學生可申請變更適用新年度規定,不可變更適用較早學年度規定。

五、專長必選修課程重複情形

(一) 專長課程有重複時,應按畢業學分表、專長課程表說明,修習規定之課程以補足不足的學分。

(二) 如沒有相關規定,應自兩個專長中擇一另修習專長相關課程補足重複的學分數。

六、辦理課程抵免注意事項

(一) 各專長課程應修習該專長所屬系所開設課程。如有特殊情況,需修習其他院系或校外課程,應辦理課程抵免申請,經本班課程委員授權班主任決定處理。

(二) 每學期於開學後14天內填寫申請表與檢附參考資料,向本班系辦公室辦理。

七、微積分課程注意事項

計財專長應修習4學分微積分,如因特殊原因(轉系前已修習3學分微積分、變更專長…)已修習通過3學分微積分一及微積分二,應再修習4學分微積分一。(110學年度起適用)

八、本班學生申請提前畢業之優異標準:學業平均成績GPA每學期均在3.40以上,或學業總平均成績GPA 3.80以上,或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本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。(110學年度起適用)

       

科管院學士班同學如有課程抵免、畢業審查等相關問題,歡迎至科管院學士班辦公室洽詢。